胡恩威,香港實驗藝術團體「進念二十面體」聯合藝術總監/行政總監,從事舞台導演、編劇、多媒體科技藝術、空間建築設計和文化政治評論。香港一帶一路城市文化交流會議聯合召集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江蘇省政協委員、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成員。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mathias.woo
大埔火災這場悲劇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香港管治模式中一個根深蒂固的特色: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在社會重大事件中幾乎從不需要問責。這種現象非一日之寒,而是植根於香港獨特的歷史制度脈絡之中——政治問責制與公務員制度分工模糊,立法會監督乏力,加上「程序公義」異化為官僚護身符,共同塑造了一種「只做判官,不為父母官」的管治文化。 香港的管治模式形成於殖民時期,並在回歸後延續其核心特徵。最大特色在於「行政主導」體制下,公務員系統長期扮演管治核心角色,這種分工源於歷史遺留:英國殖民政府為確保管治穩定,建立了一支行政高效的公務員隊伍,強調程序與規則,卻避免將政策失誤與個人責任掛勾。回歸後,雖然香港特區政府引入了主要官員問責制(又稱高官問責制),旨在讓政治任命官員承擔責任,但實際運作中,問責制與公務員制度的分工始終模糊不清,存在結構性矛盾。問責制官員負責制定政策方向,而常任公務員則負責執行。然而,當政策失誤或危機發生時,官員往往以「遵循程序」為由不用問責,而公務員則躲在程序正確的盾牌後,這種分工實質上創造了責任灰色地帶:結果,無人需要為失敗負責。 立法會的監督功能受限,無法有效推動問責。香港立法會雖有質詢和調查權,立法會的問責多流於形式上的辯論,缺乏實質制裁力。儘管有多宗重大事故(如鉛水事件、高鐵工程延誤),立法會調查報告雖指出問題,卻極少導致官員下台或受罰。這種制度設計使得官員缺乏外在壓力,習慣了「永不犯錯」的思維。 司法覆核雖可糾正行政失當,但僅限於法律層面,難以觸及政治問責。公眾常透過司法途徑挑戰政府決定,但這過程漫長且側重程序合法性,而非政策效果或道德責任。管治模式在制度上默許了「官員不問責」的文化,為今日的困局埋下伏筆。 在問責缺失的環境下,香港公務員體系逐漸培育出一種獨特的官僚思想:將「程序公義」奉為圭臬,卻忽視實質結果與社會責任。這種思想本源自良好意圖——確保決策公平、透明,避免任意妄為。但經過多年演變,尤其在香港政治環境中,反對派以程序瑕疵挑戰政府,導致公務員過度聚焦於「程序正確」,形成一種自我保護機制。只要程序走完,文件齊備,即使政策失敗或危機爆發,個人也能免責。 這種「程序公義」異化為形式主義,進而演變為系統性僵化。僵化並非指有意識的玩弄權力,而是一種制度性惰性與抽離意識:公務員「只管而不理」,只關注流程是否完備,而非問題是否解決。例如,在城市規劃或安全監管中,官員可能嚴格按照條例審批文件,卻忽略實地巡查或風險評估,因為條例未明確要求。當災難發生,他們便搬出「程序已遵守」作為擋箭牌,將責任推給業主或「害群之馬」。這種思維使公務員研究能力低下,缺乏主動解決問題的動力,專注於「處理情緒」即安撫公眾不滿,而非「處理現實」即根治社會弊病。 大埔火災正是典型案例。火災後,政府迅速啟動調查,強調將檢視消防條例、樓宇安全等程序。然而,公眾記憶猶新:過去多年,類似舊區火災頻發,調查報告總是指出同樣問題(如違規建築、消防設施不足),卻極少見官員為監管不力負責。官員在鏡頭前表現痛心,承諾改善,但問責層面始終模糊。這種模式重複上演,強化了一種認知:在香港,官員是「判官」,只負責裁決程序對錯,而非「父母官」需承擔照顧社會之責。久而久之,公務員體系習慣了這種免責文化,創新與承擔精神萎縮,整體管治效能停滯。 大埔火災的悲劇,具體展現了香港管治模式中問責缺失的運作邏輯。火災發生後,社會輿論要求追究責任,矛頭指向政府監管部門。然而,從官方回應可見,責任被迅速分散:消防處強調救援符合程序,屋宇署指出樓宇違規屬業主責任,地區民政事務處則稱已提供支援。高層官員如局長或司長雖表示關注,但無一表示會為事件負政治責任。 在許多國家,地方政府或區級官員需對轄區內重大事故負責,例如廣州上海市長或區長可能因安全管理失職而下台。但在香港,地區行政權力薄弱,區議會僅具諮詢功能,無實質管治權。大埔作為一個人口密集的社區,安全監管責任分散於多個部門(消防、屋宇、民政),卻無一位高級公務員或官員需負上最終責任。 香港的管治模式已到必須調整的關口,改革應從制度與文化雙管齊下,強化政治問責制與地區行政責任。香港需明確政治任命官員的問責標準,將其與政策效果掛勾,而非僅程序合規。應賦予地區行政實權,參考中國內地或海外經驗,設立區長職位,由高級公務員或政治任命官員擔任,統籌地區事務並對事故負責。以大埔為例,若該區有實權區長,火災預防與應對便有了明確責任人,公眾監督也更聚焦。改革公務員文化,從「程序導向」轉為「結果導向」。政府應在培訓與晉升機制中,獎勵主動解決問題、承擔風險的公務員,而非僅獎勵程序遵守者。加強公務員的研究與應變能力培訓,扭轉「只管不理」的習性,培養一批具備「父母官」意識的治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