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退休常任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也有犯錯時刻。他年屆八十時感到熱誠衝勁不再,於是向首席法官馬道立請辭,結果大錯特錯。原來他熱情未減,目睹司法界「禮崩樂壞」之狀,忍不住著書立說,孜孜不倦勸勉舊同僚撥亂返正。他二月初從澳洲回港,推出第六本著作《盲人騎瞎馬》(The Blind Leading the Blind)。
烈顯倫肯定是司法殿堂人物。一九五九年成為大律師,一九七零年晉身御用大律師,曾七屆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紀錄無人能及。他一九九二年加入司法機構出任上訴法庭法官,一九九五年獲委任上訴法庭副庭長。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他成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二零零零年轉為非常任法官。二零一四年退休時,獲香港大學委任為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自七年前推出首本著作《香港的司法機構是否將夢遊至二零四七年?》以來,烈顯倫的主旨一直沒變:一國兩制承諾只是五十年抑或可永續下去?香港能否在二零四七年六月後,繼續享有港人治港原則下的高度自治、並由普通法支撐下做國際金融中心?抑或香港會淪為華南另一個小城市與其他地方一模一樣?
在烈顯倫眼中,施行普通法需要嚴明紀律,但香港過去二十年漸漸綱紀廢弛。他寫道:「普通法歷數世紀演變,焦點在濟助(remedies)。法律來自真實的人類經驗,常識常理是泉源。法官在審訊的基本功能,就是尋找與相關議題的事實,然後在結論上落實法律。除非律師提出的主張和論據直接來自相關課題並有助釐清情況,否則不是重點。一旦找到有關事實,法律後果自會出現,毋須冗長討論便能達到濟助目標。可是,正如本書分析的案例所示,程序顛倒過來,律師提出的所謂討論反客為主,基本事實遭埋沒,焦點全失。太多法官急於應付堆砌出來的法律事項,忘記去了解案件牽涉的真正議題。」
在最近外國記者會和三軍會舉行的兩場新書午餐會上,烈顯倫談論法治的三大基石:「謙遜」、「簡潔」和「清晰」。可惜香港法庭三者欠奉。書中各章,盡是作者用來點出法庭如何失職的種種案例,讀來觸目驚心。就以「民間電台案」為例,被告無牌廣播罪證確鑿,但裁判官竟宣判無罪,理由是電訊條例「違憲」,違背了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裏保障言論自由權利的條款。烈顯倫直斥是無稽之談,因為裁判官無權就提控事項以外做裁決,如此宣判才是違憲。法院動輒自命有違憲審查權,實太不謙遜。至於簡潔,就跟判辭篇幅往往佔數百頁紙沾不上邊。烈顯倫引用舊約聖經《傳道書》的話:「言語多,就顯出愚昧。」真理更加不是越辯越明,法庭發展至何謂女人、男人、妻子、丈夫、配偶也說不準。
黑暴蒙面案政府敗訴
司法紀律蕩然無存,莫過於濫用司法覆核。烈顯倫指出,司法機關過去二十五年活在泡沫越發冒險,視個人權利為至高無上。這套做法以法律做包裝,實際上是社會改造工程。就以黑暴期間的《禁止蒙面規例》而言,反對派申請司法覆核指其違反基本法九項不同條款,法庭居然判決政府敗訴,公然挑戰特首依法治港之權力。
法院日益冒險的態度終於碰壁。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頒布「宣告」,由於政府違反在人權法案的積極義務,沒有就同性伴侶關係設立替代法律承認框架,於是宣告政府必須在兩年內遵從義務。政府去年推出同性伴侶登記機制,結果在立法會被高票否決。烈顯倫認為宣告不是裁決,充其量是表達意見而已。他說政府之行政機關不是終審法院的奴隸,要改變家事法,是行政及立法機關的責任,而不是司法機關。法院處理的是權利和責任,不是社會政策。
烈顯倫預言不幸落實
三年前終審法院頒布宣告時,烈顯倫說:「終院擠進了不屬於它的立法領域,超越了自身職權範圍。立法會與終院衝突的場景,已經設置好。而很有可能,終院將會蒙羞。」不幸言中。
本書文章大部分結集作者過去數年發表的文章(中文版刊於《明報》,英文版載於網站Fridayeveryday),每篇都帶有年屆九十一的烈顯倫的拷問:法院今天實行的普通法是否健全?他引用中共已故領導人鄧小平的名言:「不管黑貓白貓,能捉老鼠就是好貓。」但烈顯倫問:如果貓變得肥懶,終日睡在細小的籃子裏做白日夢,還捉到老鼠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