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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法治升級
<COLUMN_NAME>=特稿
<AUTHOR>=田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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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透過共同體人權觀強化民族團結,保障少數民族全面權利。
中國民族領域的標誌性立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用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各民族差異性為導向,在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既有制度基礎上,團結凝聚各民族構築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促進法對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是一種制度促進,以共同性、共同體權利觀和國家法治力量推動各民族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更好實現自治權、參與權和更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障和發展。促進法的人權理念是一種共同體人權觀,以各民族生存權和發展權為主線,是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法治升級。某些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對促進法的法理歪曲和制裁動議,特別是指責促進法壓制少數民族身份認同與文化權利,是完全缺乏事實依據和理論基礎的,是西方人權觀意識形態化和武器化的結果。
促進法是在民族領域國內外鬥爭中制定的一部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主旨的基本法律。由於種種歷史和外部因素,民族領域長期存在著內部分離因素和外部干預因素:前者以激進的民族自決權及錯誤的少數民族史觀對抗和消解中國主權完整性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整體性,蠱惑和煽動部分少數民族群眾從事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民族分裂活動,嚴重威脅和破壞各民族共同現代化和各項人權的制度化實現;後者以美西方的干預、制裁和長臂管轄為標誌,以所謂西方人權觀為普世價值和唯一制度模式,對中國民族領域人權、宗教事務等進行非法干預,破壞中國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從長遠來看對中華民族共同性與各民族發展權均造成嚴重損害。促進法有著保護中華民族和各民族、堅決反對外部干預的顯著國家理性及涉外法治鬥爭意識,是中國民族領域人權治理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促進法代表了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共同體理念,與西方人權觀存在重要差異,反映了不同文明根性與民族觀基礎。西方人權觀是啟蒙主義自然權利論的結果,在政治哲學上受到社會契約論的規範性塑造,突顯的是古今對立與斷裂邏輯下的絕對個人主權與自由主義哲學,從而為資本主義的「虛假共同體」及民族國家法權體系奠基。這一人權觀對非西方的文明與民族共同體存在歧視和偏見,充滿東方主義意識形態內涵,並為西方霸權國家的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和干預制裁行為所利用。充斥西方法權體系的所謂「人權制裁」,並不是真正關心非西方國家的人權,也沒有真正理解和尊重後者的人權觀與人權保護實踐,而是以人權為口號、名義和武器,以人權話語霸權和長臂管轄的法律霸權濫施干預制裁,肆意煽動民族對立和分裂,製造顏色革命與政權更迭,其最終結果反而造成了嚴重的地區性甚至全球性失敗國家、難民危機、移民衝突並最終反噬西方自身。以這種偏狹的西方人權觀評判中華民族共同體的人權理念與人權實踐,特別是中國當代少數民族權利保障,自然是無效的。
從促進法立法理念和法律原則來看,對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促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一環:其一,序言中以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大家庭」為共同體權利的倫理和政治哲學基礎,以共同現代化和共同繁榮發展為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賦予深刻的發展權內涵與制度規範性;其二,公民平等與民族平等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以公民平等保障和促進各民族群眾普遍的權利平等,並帶動民族平等從自治層面向更全面的發展層面拓展;其三,民族區域自治和民族團結進步相結合的法律原則,在保全民族區域自治權利的同時依據憲法和新時代民族政策主線要求,構建起增量性質的民族團結進步整體權利框架,各民族均從中獲得權利譜系的確認和擴展;其四,增進共同性與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以差異性為現實,以共同性為導向,構建的是多元一體有機共存、相互滋養促進的共同體權利內部秩序;其五,民族團結與民族進步相協調原則,前者以政治共同體的團結為導向,後者以各民族的共同現代化為導向,堅持「一個民族都不能少」,少數民族在這一法律框架內更有尊嚴、自信、存在感、參與感和發展權的保障獲得感;其六,反干涉和涉外法治鬥爭原則,國家依法保護各民族相互團結與發展的正當權利,對任何破壞上述權利的行為進行反制和懲治,體現國家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性法律升級。由此可見,促進法對少數民族的各項既有政治權利不僅沒有克減,反而以共同體權利邏輯進行了增量發展,構成更加完善的權利譜系和權利保護制度框架。
在促進法的具體權利規定中,第三章「構築共有精神家園」是對中華民族文化共同體的權利保障,少數民族文化在共同體框架下得到更好的保護、傳承與發展;第四章「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是對中華民族社會共同體的權利保障,少數民族人口的大流動、大融居及其社會權利的保障需求在這一框架下得到積極回應和實現;第五章「推動共同繁榮發展」是對中華民族經濟共同體的權利保障,規定了大量涉及少數民族經濟權利與發展權的政策條文和制度保障措施。由此來看,促進法的主體條文對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發展權給出了遠超既往法治基礎和國際標準的權利規定和制度承諾。
總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中華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秩序觀與人權觀的法律化,少數民族權利是這部法律保障和促進的重要目標,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內涵,更是當代中國人權觀與人權治理制度發展的實踐標識。與美西方的人權觀及人權干預制裁不同,促進法及中國民族領域的人權全面保障發展之路是尊重和惠及各民族的、構建真正共同體的法治正道。(田飛龍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民族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