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布城高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宣判,前首相納吉涉及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所有二十五項控狀罪名成立,被判坐牢共一百六十五年及罰款一百一十四億令吉(約二十八億美元)。法庭裁定所有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納吉最終僅需坐牢十五年。如果納吉無法繳清罰款,法庭裁定他將在現有刑期的基礎上,額外服刑十年。
納吉曾於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八年擔任馬來西亞首相,涉及從國家投資基金挪用二十二億令吉資金。納吉分別面對四項濫權控狀以及二十一項洗黑錢控狀。他在四項濫權罪名成立後,每項被判處十五年監禁,並被判總額達一百一十四億令吉的罰款。同時,納吉在二十一項洗黑錢罪名中,每項被判處五年監禁,惟無附加罰款。納吉也被命令歸還二十億八千萬令吉,被視為洗黑錢所得;若無法歸還,將面臨最高兩年的監禁。
此外,納吉因挪用1MDB子公司SRC國際公司四千二百萬令吉資金罪名成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在加影監獄服刑,後來,他的刑期在特赦後獲減為六年。因此1MDB案件的刑期必須在他完成SRC案刑期後才開始執行。
當天可謂是一場馬拉松式的審訊,主審法官科林勞倫斯花了整整五小時才讀完判詞,並在下午五時結束期間還多次暫停,他宣讀的只是判詞摘要,若他全篇逐字宣讀這宗已長達七年的案件判決書,過程恐怕將耗時更久。法官宣判納吉的刑罰的時候,已是晚上時份。
「我已考量公眾利益與遏止犯罪的必要性,同時也審視了控辯雙方提出的求情與加重因素。」主審法官科林勞倫斯在宣判時強調:「我也考慮了被告的背景,包括他在公共服務領域的資歷與年限,以及在量刑條文下所提出的其他減刑理由。」「被告聲稱這些指控是政治迫害和獵巫行動,然而這一說法已被冷靜、確鑿且無可辯駁的證據所擊破。這些證據明確顯示,被告濫用了自己在一馬公司(1MDB)的權力地位,加上其所掌握的廣泛權限。」
納吉對判決提出上訴
納吉通過律師沙菲宜表示,對判決提出上訴。在法庭外,沙菲宜代表納吉宣讀聲明,稱這位前首相依然堅定捍衛自己所稱的合法權益。在長達七年的審訊過程中,納吉的辯護團隊由沙菲宜領導,一直否認其當事人有任何不當行為,並堅持這些資金是來自沙特阿拉伯的合法政治捐款。律師團稱,納吉是被劉特佐(Jho Low)所欺騙,並將劉特佐形容為這一金融醜聞的「主謀」。然而,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證據顯示納吉與劉特佐之間存在「明確無誤的聯繫」。
法官指出,證據清楚顯示,這並非巧合,而是明確證明劉特佐在一馬公司的運作中,實際上是以納吉的代理人或代表身份行事。納吉試圖與劉特佐撇清關係的說法,在控方證人提供的大量確鑿證據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納吉當時身居高位卻沒有舉報劉特佐的行為,可視為默許其所作所為。劉特佐仍然在逃,目前被馬來西亞、美國和新加坡當局通緝。
在判詞中,法官指出法庭裁定濫權控狀存在重疊、缺陷及模糊的說法毫無根據,控狀完整涵蓋反貪會法令所需的構成要素。法官亦表示納吉在審訊過程未受不公對待,控方證人皆可信可靠,案件更不存在政治迫害。法官也指出四封來自沙特阿拉伯的「捐款信」都是偽造文件,政治捐款的主張缺乏官方記錄與證據。
在1MDB案宣判前幾天,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吉隆坡高庭則駁回了納吉要求在SRC案中以居家服刑方式完成剩餘刑期的申請。高庭裁定所謂的國家元首御准赦免令附加文件「因未曾經過特赦委員會討論,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元首提議不符憲法
在那份書面附加命令中,時任馬來西亞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表示這是對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赦免委員會關於納吉決定的補充,並且他的附加命令是允許納吉「通過居家服刑方式服完餘下刑期」。這份額外命令雖然已由總檢察長確認存在,但高庭裁定該命令無效,無法執行,原因是附加命令未經過特赦委員會會議的討論或決定,因此未符合聯邦憲法規定。高庭指出,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是「憲法君主」,意味著君主必須依據聯邦憲法行使權力。
納吉同樣準備上訴此案。然而,納吉的居家服刑案判決引發了政治風暴,很大可能會動搖首相安華領導的團結政府盟黨的關係,並影響政府穩定。安華領導的執政聯盟希望聯盟重要盟友行動黨一名領袖於法庭裁決後,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了一則評論,廣泛被視為對納吉遭遇挫折的慶祝。行動黨宣傳秘書楊美盈分享了關於此裁決的新聞文章,並配文說二零二五年年終「又多一個值得慶祝的理由」。
這則帖文迅速引來執政盟黨巫統人士的強烈譴責,再次激化了團結政府內部的緊張局勢。安華之後迅速出面平息紛爭,呼籲各方尊重司法判決。然而,巫統人士態度較為強硬,多位黨內重量級人物警告稱,公眾對納吉命運的幸災樂禍可能破壞團結政府內的合作,部分青年領袖甚至呼籲巫統撤回對政府的支持。
安華執政聯盟出現裂痕
分析人士指出,巫統在繼續留在安華領導的聯盟內部與爭取擁有強大馬來族選民支持的反對派國盟之間,正面臨越來越大的撕裂。納吉在兩項判決皆面臨失敗,無疑加劇了希望聯盟與巫統本已脆弱的關係,馬來西亞政治局勢在二零二六年預料會繼續風雨飄搖,安華會不會因此提前舉行大選,令人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