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進入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在宏觀思想路線與秩序模式上日益呈現出中國的新天下主義(一帶一路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和美國的新門羅主義(特朗普新美洲帝國與美式交易型霸權)的二元對立與戰略競爭的深化,二戰後建立的國際秩序、國際法框架與中美互動法則逐步失效。特朗普主義將美洲視為嚴格的美國「勢力範圍」與「安全後院」,從戰略和執行上穩步而嚴厲地排除非美洲國家的介入與存在,中國首當其衝。巴拿馬港口事件就發生於中美地緣博弈和制度鬥爭的新一輪交鋒檔口,既是特朗普主義新帝國路線的標誌性措施,也是中國涉外法治與人類命運共同體事業的重要挑戰。
一.博弈巴拿馬:中美地緣政治與安全鬥爭的新戰場
巴拿馬港口是美洲與全球貿易網絡的關鍵樞紐,美國在歷史上多有染指和控制,但無法確立連續性的主權和殖民權力基礎,保持著強大的外部干預和代理人控制機制。中國依據國際法和WTO貿易規則在包括巴拿馬在內的美洲國家進行合法投資,發展雙邊和多邊貿易,深化平等外交和社會文化互動,是美洲國家特別是拉美國家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正義夥伴與正面推動力。但美國長期忌憚中國的「美洲影響力」,採取多種非法干預制裁措施施壓排擠。二零二五年三月,巴拿馬港口收購案(美國貝萊德集團作為收購方)啟動,即有美國政府操縱的背景,中國政府依法進行了調查和反制,阻止了美國的地緣干預企圖和對中國海外利益的侵害。美國沒有停手,繼續推進干預,收購不成變毀約。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巴拿馬最高法院以一紙「違憲」判決,單方面廢止香港長江和記實業已合法運營近三十年、並於二零二一年依法續期至二零四七年的港口特許經營合同。該裁決置事實與合同法律效力於不顧,既是對中國企業正當權益的公然侵害,也使巴拿馬自身的法治信譽和營商環境遭受難以修復的重創。表面觀之,此案似為中巴之間一樁商業爭議,然其背後地緣政治操弄之脈絡早已清晰可辨。在巴拿馬最高法院宣判之後,美國國務卿魯比奧便迫不及待地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感到鼓舞」。美方反應既坐實了外界的普遍猜測,也赤裸裸地暴露了特朗普主義以地緣強權干預商業、踐踏國際經貿規則的霸權心態。即便美國早在一九九九年便將巴拿馬運河主權正式移交,其冷戰思維與霸權行徑卻從未退場,仍將這片水域視作不容外人染指的「自家內湖」。從一再揚言「重奪運河控制權」,到國務卿魯比奧履新首站即訪問巴拿馬、脅迫其徹底清除中國影響,美方步步緊逼,意圖昭然。如此背景下,巴拿馬最高法院作出那份所謂裁決,國際社會對其司法獨立性存以重重疑慮,實屬必然。
在此背景下,中國涉外法治面臨著多項結構性挑戰:美國以「唐羅主義」為綱領,脅迫拉美國家啟動針對中國海外資產的國內法律程序;巴拿馬以「司法獨立」為名,行國內法凌駕國際義務之實;現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對主權國家國內違憲審查決定的約束效力尚未釐清。本案的深層癥結,已從單一投資爭端升維為國際法秩序危機、地緣政治博弈與中國涉外法治能力建設的三重疊加,也是深度關聯中國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重大制度挑戰,必須系統研判和戰略性回應。
二.代理人制裁、法律戰延伸與涉外法治新面向
巴拿馬港口案中,美國沒有直接的制裁命令或裁決,而是幕後控制,由小國巴拿馬以司法裁決形式代理代勞,披上了所謂巴拿馬主權與司法獨立的合法性外衣。這是典型的「代理人制裁」模式,是中美地緣法律戰的延伸。實際上,美國的代理人法律戰並不新鮮,二零一六年中菲「南海仲裁案」亦屬此類。同時,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美國策劃施壓推動的針對中國項目與中國海外利益的所謂代理人制裁與法律戰延伸的爭端案例不在少數,構成對中國涉外法治制度建設與執行能力的持續性挑戰。
巴拿馬港口案是特朗普第二任期推行新門羅主義即所謂的「唐羅主義」制度化成熟的標誌性事件。門羅主義自一八二三年提出以來,其干預工具歷經軍事佔領、代理人政變、經濟制裁,至本案呈現出較為完備的最新形態——法律干預。美國不再直接出手,而是通過政治施壓、外交脅迫、情報協同,引導、催化、背書東道國以「司法獨立」形式完成對中資資產的合法清場。這一事件清晰揭示:巴拿馬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在本案中已成為美國霸權成本外部化的制度工具,而非憲法守護者的獨立判斷。此種干預範式的危險在於:它以國內法程序為霸權目的披上合法外衣,使被脅迫國免於承擔直接違約的國際法罵名,卻使投資者承受國內司法主權與國際法救濟之間的制度夾擊與行動困境。此先例一旦在拉美乃至全球複製,將大幅降低中國海外基礎設施投資的法治預期,深刻危害中國「一帶一路」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想前途。
巴拿馬此舉被國際社會視為在地緣壓力下排擠中資的危險信號。面對巴拿馬以國內憲法最高性規避國際投資保護義務的制度性挑釁,中國涉外法治必須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張力中尋準發力支點。在國際法層面,必須堅持《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七條的根本立場: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巴拿馬最高法院的違憲判決在其國內法體系中具有終審效力,中國無意亦無權置喙;但該判決不能成為巴拿馬政府免除合同項下國際法義務的合法理由。長和已依合同仲裁條款訴諸國際商會仲裁院,本案將成為檢驗國際投資仲裁庭對東道國違憲審查行為審查權限的標誌性案件。仲裁庭需面對的核心問題是:一國以憲法審查為名實質剝奪外國投資,是否構成違反公平公正待遇與間接徵收?國家安全例外抗辯是否應予嚴格解釋?東道國司法行為是否可歸因於國家並引發國家責任?中國應從法律技術層面全力支持涉事企業贏得仲裁,爭取促成國內違憲審查不免除國際投資保護義務的有利先例,從法律戰上全力回擊美國干預和代理國挑釁,為世界各國樹立規矩,贏得信心和信任。
在國內法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但中國現有反制措施以行政、經濟手段為主,缺乏包括刑事制裁、對等訴訟、海外軍事行動等在內的升級機制,法律工具箱尚顯單薄。建議將本案經驗系統轉化為對未來反制措施的適用指引,為應對類似「法律脅迫」提供規範預案。涉外法治的成熟標誌不是擁有多少部法律,而是能否在國內組織、公民權益受侵犯時精準、有效地激活法律武器並有效執行。該案再次警示我們,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強化海外利益保護的系統立法和執行機制建設,推動全球治理秩序與國際法框架變革演化,是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法治必修課與必考題。
三.中國對外經貿安全與香港「超級聯絡人」的戰略再定位
巴拿馬運河案對香港的衝擊具有全域性警示意義。受害企業是港資龍頭企業,受損的是港商海外經營的根本信心,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在海外投資保護體系中的結構性短板也同時暴露出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普通法制度、獨立締約權、國際仲裁樞紐地位,這些制度稟賦完全有條件轉化為中國對外經貿安全的戰略資產和制度優勢。
香港與巴拿馬無雙邊投資協定,是本案中港資企業無法援引條約仲裁機制的制度根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依據《基本法》第一五一條,主動啟動與巴拿馬及拉美主要經濟體的雙邊投資協定談判,為港資企業構建獨立於國家雙邊投資協定之外的補充保護網絡。另,應以此為鏡鑑,以海外投資保障立法構建制度防火牆,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在與外國簽署經貿合同時研究增設政治風險評估預警機制,與《反外國制裁法》銜接配合,將海外利益保護從個案應急上升為常態化制度安排,堅定不移維護國家總體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高水平開放。香港「超級聯絡人」的內涵不應局限於資本與信息的跨境流動,更應進化為制度與規則的輸出樞紐。從被動承接國際規則,到主動參與國家涉外法治規則塑造,這是香港在「一國兩制」新階段的戰略轉型方向,也是香港配合國家承擔更關鍵全球治理功能的新槓桿。
巴拿馬運河案揭示了一個長期被低估的事實:對中國國家安全的威脅不僅來自軍事入侵、網絡攻擊、間諜滲透等傳統形態,更來自以法律為武器、以國際經貿合同為目標的制度性侵奪。香港作為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特別行政區、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航運與仲裁中心,其海外投資安全與營商環境穩定,已深度嵌入中國總體國家安全格局。
本案中,美國以巴拿馬為支點,成功實現對中資戰略港口的法律清場;澳洲旋即表態將「確保達爾文港重回澳洲手中」;荷蘭法院最新裁決再次呈現出掠奪中國半導體企業控制權與供應鏈的傾向。這些事件在同一時間節點的共振絕非偶然,它們清晰勾勒出美國對華戰略遏制的新範式:以法律戰為前鋒,以盟友協同為網絡,以中國海外關鍵基礎設施為靶標,以「合法」之名行劫持之實。若此範式在拉美、亞太、非洲、中東完成全球複製,中國「一帶一路」建設將面臨系統性的制度性衝擊,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將面臨重大意義挫折和制度赤字。
在此意義上,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內涵必須從狹義國家安全、反修例風波後的社會秩序恢復,拓展至海外港資安全、國際規則博弈、涉外法治能力建設等戰略維度。香港特區政府應主動將海外利益保護納入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範疇,與中央政府建立海外投資風險聯動預警與應急響應機制。香港的繁榮穩定不僅繫於中環的寫字樓租金與維港的集裝箱吞吐量,同樣繫於港資企業在受新門羅主義操控下的拉美國家的合同是否得到尊重與履行。
巴拿馬港口案是二十一世紀國際法秩序深刻轉型的微觀鏡像,它以一份合同、一家企業、一個港口的命運變遷,映射出當今國際關係體系的歷史性變革:
在國際法層面,它宣告了「國內法最高性」與「國際法約束力」之間傳統平衡的破裂。當主權國家以憲法審查為武器、以主權敘事為盾牌時,國際投資法對合同穩定性的制度保障顯露出結構性脆弱。本案若未能在國際仲裁中獲得有力糾偏,將成為可供各國效仿的危險先例。
在地緣戰略層面,它標誌著「門羅主義」霸權工具的形態升級。從軍事干預到法律干預,從直接佔領到代理清場,美國正在拉美乃至全球複製一套低成本、高合法性、強傳染性的對華戰略資產剝離模式。中國是第一輪目標,但絕不會是最後一輪目標。中國不反制成功,將是中國和全球化的共同失敗。
在中國戰略層面,它是一道必須答好的世界歷史考題。這道考題的答案不是單一的法律勝利或外交抗議,不是孤立的經濟報復或輿論反擊,而是一套貫通國際法與國內法、整合國家力量與香港優勢、融匯法律戰與認知戰的系統性方案。在這場決定國際法秩序未來走向的制度大博弈中,中國必須徹底擺脫「國際規則接受者」的被動束縛,反制塑造海外利益保護與全球化秩序的新規則。這不僅是為長和集團二十八年的合法投資討還公道,不僅是為港資企業海外經營重塑信心,更是為「一帶一路」與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正義事業不被霸權所扼殺。中國涉外法治的文明根基和全球化優勢、「一國兩制」的戰略與制度優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潛能也將在這樣的危機應對中淬煉成鋼,為自身與人類和平發展作出獨特貢獻。 ▇
(田飛龍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國家安全研究院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王美晴是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