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中央地方法院第二十五合議庭於二月十九日認定前總統尹錫悅「內亂首魁罪」成立,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另有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前國軍信息司令部司令官盧相元、前警察廳長趙志浩等六名在非法戒嚴中組成指揮鏈條的高級公職人員分別獲刑三至三十年不等。
主審法官池貴然進行了近一小時的審判書宣讀,指出:出於對共同民主黨多次彈劾政府成員和削減政府預算的不滿,尹錫悅與金龍顯商定進行戒嚴並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實施,禁止國會議事與其他一切政治活動,並調集軍隊封鎖國會,同時執行李在明、禹元植、韓東勳等十四名異見人士的逮捕行動,以達到癱瘓國會履職之目的。
判決書中確認了尹錫悅等人的犯罪行為,但是證據認定與表述措辭明顯收束。首先,詳細記載了戒嚴方案的盧相元筆記被以「字跡潦草、計劃粗糙」為由未予採信。其次,合議庭並不認可特檢組主張的尹錫悅團隊提前兩年通過國防部高層會議和軍隊人事調整籌備戒嚴,將核心事實限定為派遣軍隊進入國會,並將其危害評價收束於刑法意義上的「擾亂國憲」層級,而未採納「顛覆憲政秩序」式的最高強度敘述。在具體量刑部分,合議庭以尹錫悅年事已高、長期擔任公職、無犯罪前科為由予以酌情減輕。
特檢組與尹錫悅律師團隊均已決定上訴,二審將於首爾高等法院新制定的內亂專責審判庭進行。雖然二審法庭會重新進行事實審查,但是在一審已明顯抬高證據認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確認核心犯罪事實,就主要構成事實而言,翻案空間很窄;二審爭論點更可能集中在證據能力與量刑層級,尤其是會否上升為死刑。加之正在推進的關於內亂的第二特檢仍存在補充其餘不利於被告證據的可能性,案件的政治與司法張力只會進一步增大。
由於韓國施行三審終審制,該案最終結果仍需一段時間,理論上最快可在下半年進入由受理三審的最高法院進行終審結論的階段。
適用「內亂首魁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承擔勞役)、無期禁錮(無需承擔勞役)三種。合議庭的相對克制量刑選擇引發執政陣營的強烈抨擊,黨首鄭清來譴責非死刑判決動搖了正義的根基,未能回應國民的呼聲。
圍繞判決政治含義的國民力量黨內權力重組被迅速點燃。親尹派與非尹派就一審判決的態度分化:親尹派領袖、現任黨首張東赫強硬拒絕同尹錫悅切割,質疑公調處前期作為偵查主體的合法性,並援引法律中一審後仍適用無罪推定的原則表達了拒絕接受法院判決之意;強調反思內亂的親韓東勳系議員與首爾市長吳世勳等非尹派與張東赫發生衝突,傳出了要求張氏辭職的呼聲。
這應當被視為國民力量內部的權力之爭。國民力量黨的支持率八個月來穩定處於百分之二十出頭的低位,致使張東赫指導部被黨內外批評為向極右動員傾斜的路線受到重重質疑。意識到無力拓展中間層的張東赫放棄了所謂團結國民的掩飾,以持續性地聲援尹錫悅以鞏固極右翼票倉。而在黨內層面則呈現出強烈的排除性傾向,短短一個月內就通過倫理委員會對與己不睦的非尹派靈魂韓東勳與其親信金鐘赫作出除名處分。
低迷的政黨支持率意味著國民力量在六月的地方選舉中形勢異常危急,極有可能堪堪守住慶尚北道和大邱兩地。韓國政治中存在黨的領導層集體辭職為敗選負責的傳統,張東赫可能以權利黨員公投來決定去留,而極右翼築成的紅牆則大概率讓他還能穩居黨首之位。
尹錫悅案另一爭論焦點是「赦免」,尹是否會像幾位前總統一樣得到特赦頗受社會關切。共同民主黨並不準備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執政黨團一審宣判後第二日就已推進限制赦免策動內亂首要分子的修正案,儘管最高法院法制行政處提示了相關法案的違憲風險,但是該立法項目在國會層面通過幾乎不可逆。
全斗煥特赦後變臉
一九九七年,全斗煥獲得特赦。服刑期間參與了為光州死難市民祈禱的全斗煥出獄後卸下了偽裝面具,一邊頻繁出入奢侈場所一邊拖欠繳納收受的非法賄賂和政治資金;另一方面出版回憶錄,將光州民主化運動渲染為朝鮮煽動的騷亂。除了盧泰愚曾長久、真誠地表達懺悔外,貪污的李明博和壟斷國政的朴槿惠被特赦後不止一次地出現在公眾視野並發表傾向性政治言論。
如果被特赦對象沒有對其罪行自省和公共責任的表達,特赦將化為犯罪分子逃脫懲罰的後門和政治交易的籌碼。庭審中進行一小時以上發言的尹錫悅以隻言片語表達對國民歉意,而他的支持者們成為撕裂韓國社會和製造反華情緒的力量。

